(2015)澧民二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繁、蔡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繁,蔡金花,蔡得刚,周泽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二初字第567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法定代表人高世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香,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繁。被告蔡金花。被告蔡得刚。被告周泽益。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繁、蔡金花、蔡得刚、周泽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孟繁、蔡金花、蔡得刚、周泽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彭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红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