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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袁永涛诉徐艳青徐照福郭永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436号原告袁永涛,男,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委托代理人褚红伟,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艳青,女,1993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被告徐照富,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被告郭永真,女,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涛诉被告徐艳青、徐照富、郭永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永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国举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