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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丁宇与吴久辉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宇,吴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344-1号原告:丁宇,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久辉,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鹏,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13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吴久辉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久辉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268**白色轿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