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民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与浙江豪派皮革有限公司、丽水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浙江豪派皮革有限公司,丽水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夏聪燎,凌玉勤,季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陈建勋。被执行人浙江豪派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雪芹。被执行人丽水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雪芹。被执行人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荣香。被执行人夏聪燎。被执行人凌玉勤。被执行人季雪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与浙江豪派皮革有限公司、丽水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夏聪燎、凌玉勤、季雪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浙丽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各被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浙江豪派皮革有限公司、丽水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夏聪燎、凌玉勤、季雪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丽水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垟店路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丽(开)国用(20**)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剑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