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欧燕芳诉刘敏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燕芳,刘敏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233号原告:欧燕芳,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刘敏杰,男,汉族,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燕芳诉被告刘敏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燕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燕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志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