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李某某,现住四平市。被告孙某某,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向原、被告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开庭,因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孔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