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邹长仁诉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长仁,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民初字第5号起诉人邹长仁,男。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顺路。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邹长仁的起诉状,邹长仁诉称,2002年2月6日,起诉人邹长仁涉嫌刑事伤害案件,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时邹长仁爱人刘敏与相关领导告之办理请假相关事宜,2002年2月27日将请假单交予单位,并且以后每半个月交一次病假单,6月份单位已知道邹长仁涉嫌刑事伤害被扣留一事,并到派出所调查,这时我已被取保候审,要去交通局上班,单位领导请示局长,局长不让上班,我一直没有上班,到2002年12月18日单位以无故旷工连续13个月为由。并经齐齐哈尔市人事局答复将起诉人邹长仁辞退,解除邹长仁与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的任用关系,邹长仁涉嫌刑事伤害最终没有受到刑事追究,也没有判刑,交通局无故将邹长仁辞退,请求恢复编制,回到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工作,要求被告补交拖欠工资,并给予经济、精神补偿。经审查,本院认为,邹长仁系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工勤人员,2002年2月6日,起诉人邹长仁涉嫌刑事伤害案件,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02年12月18日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以无故旷工连续13个月为由并经齐齐哈尔市人事局答复将邹长仁辞退,解除邹长仁与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的任用关系。邹长仁向法院提供2013年7月11日,齐齐哈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齐劳人仲不字第(2013)第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对邹长仁的解除任用关系属于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邹长仁的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邹长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 娟审判员 刘 昕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