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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韩××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韩××不请辩护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无业,户籍地同上。2010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韩××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敬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韩××行至本市河东区长征路19号楼下,发现被害人肖××背着挎包独自行走,遂从其身后搂住肖××脖子,将其拽倒在地,抓住肖××身体撞击地面,拉拽肖××手中的挎包,肖××出于恐惧心理松开手中挎包,韩××抢走挎包后逃跑。在逃跑途中,韩××将挎包内的李宁牌钱包拿走,扔掉挎包,逃至长征路19号楼1门5层楼道,藏匿在一纸箱子内。经群众王××报警,被告人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仿CICI牌女士挎包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0元;李宁牌钱包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0元。钱包内有人民币220元。被告人韩××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370元。赃物、赃款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庭审中,被告人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肖××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照片,诊断证明,接警单,前科材料,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无视国家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量刑时酌情考虑赃款、赃物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等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中婷人民陪审员  陈建玲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双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