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少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姜晓杰与彭永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杰,彭永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少民初字第74号原告姜晓杰。委托代理人王英豪,乳山建和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彭永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会荣诉被告杜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会荣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