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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林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