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罗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地址: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频,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学苑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