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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周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916号原告陆某某,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进化镇。委托代理人李开禄,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蜂岩镇。委托代理人范应普,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文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无法提供证明其主张分割房屋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以不能提供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