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周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916号原告陆某某,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进化镇。委托代理人李开禄,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蜂岩镇。委托代理人范应普,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文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无法提供证明其主张分割房屋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以不能提供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