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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沈兴法、叶纪福与叶纪福、林继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兴法,叶纪福,林继星,潘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10号原告:沈兴法。被告:叶纪福。被告:林继星。被告:潘方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兴法与被告叶纪福、林继星、潘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兴法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沈兴法负担。审 判 长  陈巧峰人民陪审员  李启顺人民陪审员  梁昌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