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沈兴法、叶纪福与叶纪福、林继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兴法,叶纪福,林继星,潘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10号原告:沈兴法。被告:叶纪福。被告:林继星。被告:潘方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兴法与被告叶纪福、林继星、潘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兴法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沈兴法负担。审 判 长 陈巧峰人民陪审员 李启顺人民陪审员 梁昌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