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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军与王学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王学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初字第458号原告李军,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康保县,现住河北省康保县。被告王学宝,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康保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李军与被告王学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诉称,2010年被告王学宝承揽康保县某镇(甲村至乙村、丙村至丁村、戊村至已村)片段的村村通工程,我为被告拉沙、垫路基,被告给付我部分工程款,至今还欠我工程款人民币15350元,经多次催要均未给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工程款人民币15350元。被告王学宝辩称,原告李军2010年承揽我在某镇甲村至乙村、丙村至丁村、戊村至已村的村村通公路的土方总承包工程,工程总价人民币211831元,我已支付了原告大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5350元,我给原告写了欠条。我多次催原告开具建筑工程款税票,原告至今未办理,我已为其垫付,另外原告与我结算工程款时,清单有误差,至今没有核对过,所以我欠原告的工程款15350元已抵顶清。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王学宝承揽了康保县某镇甲村至乙村、丙村至丁村、戊村至已村的村村通公路工程。2010年7、8月份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李军承包上述路段的拉土垫路基、拉沙、垫路肩工程,双方将价格协商一致后,原告李军实施工程。2010年11月初原告将自己承揽的工程完工,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为人民币211831元。原告李军在施工过程中,某镇副镇长以原告李军的名义向被告王学宝支取工程款人民币10000元,2011年2月份被告王学宝付原告李军工程款人民币3000元。2012年3月20日原、被告就剩余的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王学宝将康保县某小区12号楼3单元201室住宅楼一套,价值人民币183481元,顶给原告李军抵顶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5350元,被告王学宝给原告李军出具了欠条,有原告李军向法庭提交的售房协议和欠条证实,被告王学宝对售房协议和欠条均无异议。庭审中,被告王学宝主张在与原告李军订立口头协议时,约定由原告李军交纳建设工程税,原告李军称订立合同时未约定税金事项,被告王学宝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结算单,证实结算单的结算扣减款项中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扣减了工程税金。被告王学宝还主张与原告李军结算施工费用时,给原告李军多算了六个小时的铲车施工费,向法庭提交了李军记载的施工明细单一份;原告李军对被告王学宝的主张不认可,对施工明细单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王学宝余欠原告李军工程款人民币15350元,有被告王学宝给原告李军出具的欠条证实,且双方对欠条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学宝主张双方在订立口头协议时约定由原告交纳建设工程税,虽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结算单,结算扣减款项中扣减了税金,但不能证实其与原告李军订立的口头协议中约定了税金事项,被告王学宝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被告王学宝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王学宝主张给原告李军多算了六个小时的铲车施工费,向法庭提交的原告李军记载的施工明细单不能证实其主张成立且原告李军对被告王学宝的主张不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王学宝的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学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军工程款人民币15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2元,由被告王学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冬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