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顾林宁与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顾林宁。委托代理人李泓辉,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心瑶,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波。委托代理人罗叶。委托代理人俞勤毅。原告顾林宁诉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通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林宁的委托代理人李泓辉、吴心瑶、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叶、俞勤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林宁诉称,2012年,原告在被告官网“世纪天成”注册账号“gufabang”,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运营的“EVE”游戏中创立角色“蓝克洛奇”,并与账号“gufabang”进行绑定。2013年1月14日,被告在未告知原因的情况下封停了账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影响其正常娱乐活动,并影响其在游戏中的声誉,侵害原告权益。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解除对原告注册账号“gufabang”对应角色“蓝克洛奇”的查封;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及律师费2,157元(成都往返上海的机票、托运及保险费2,470元+律师费4,000元=6,470元÷3个案件)。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账号在游戏过程中存在RMT行为,即利用游戏从事出售游戏内物品或货币获取现实货币收入的商业性行为。具体流程为“蓝克洛奇”通过游戏内合同出售“矿石”获取isk(游戏币),经过三次转账给原告另一角色“裂痕之旅”400亿isk;“裂痕之旅”将其中391.5亿isk转账给原告另一角色“潘多拉小晶”;“潘多拉小晶”将300亿isk转入“Aestivaliser军团”的账户;角色“老人1”通过操作军团账户将185亿isk转入自己账户,且同类操作之前也有,笔数、数额均很大;“老人1”将isk转给许多isk“购买者”即普通玩家。被告通过淘宝追查,有一家专门出售isk的商家,其销售记录与游戏中“老人1”转账的金额和时间相匹配。被告认为原告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游戏内的货币平衡,对正常游戏玩家产生巨大影响,被告为维护更广大游戏玩家的利益,行使运营监管权并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协议》及被告在其官网上公布的《EVEOnline违规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所属的违规账号“gufabang”对应角色“蓝克洛奇”处以永久封停的处罚,合情合理。另“蓝克洛奇”在封停时,游戏还未收费,也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是网络游戏营运商。原告在被告运营的网络游戏“EVEOnline”注册了“gufabang”对应角色“蓝克洛奇”。2013年1月14日,原告游戏角色“蓝克洛奇”遭被告永久封停。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证明外,另有系争账号登录、角色名对应情况及登录记录列表网页截屏等证据予以证明。审理中,被告为证明原告存在RMT违规行为,提供系争账号“gufabang”及涉及RMT违规行为中其他账号、角色的在游戏中的登录、操作的相关数据的网页截屏、淘宝网交易页面的网页截屏。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除三个账号系原告所有外的数据均不认可。表示系争游戏经过不同代理商代理,即便被告称不收费,之前的代理商也收费的。为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交通费、律师费,提供成都往返上海的机票、保险、托运行李费发票、律师代理协议及发票。被告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行李托运的两张发票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营运网络游戏的注册玩家,原、被告的网络服务合同成立,双方理应恪守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无端将其游戏账号“gufabang”对应角色“蓝克洛奇”永久封停,被告辩称因原告存在利用网络游戏从事出售游戏内物品或货币获取现实货币收入的违规行为(RMT行为)而将原告游戏账号永久封停,但其提供的证据一是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判断原告获取现实货币收入,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难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解封其游戏账号对应角色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封停原告账号,违反合同义务,应对原告因本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赔偿,原告为此提供交通费及律师费票据,其中除两张托运费发票与本案无关外其余均系应本案的合理支出,原告认为其关联的三个案件均分差旅费,于法无悖,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解除对原告顾林宁所有的在游戏“EVEOnline”注册账号“gufabang”对应角色“蓝克洛奇”的封禁;二、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林宁2,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顾林宁已预缴),由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振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