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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志民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河行初字第00051号原告:王志民,女,1952��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法定代表人:董德高,男,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荀,男,该分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民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王志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 虹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