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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必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必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犀牛路安置小区微利商品房12号。法定代表人章耀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锐,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必球,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必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菱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