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楚瑞锋、高树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楚瑞锋,高树娟,张玉贤,王成刚,王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建敏,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瑞锋。被告高树娟。被告张玉贤。被告王成刚。被告王子强。本院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楚瑞锋、高树娟、张玉贤、王成刚、王子强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五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已经撤诉,本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楚瑞锋、高树娟、张玉贤、王成刚、王子强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的冻结或者五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慧昉审 判 员 曹玉玲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