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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楚瑞锋、高树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楚瑞锋,高树娟,张玉贤,王成刚,王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建敏,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瑞锋。被告高树娟。被告张玉贤。被告王成刚。被告王子强。本院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楚瑞锋、高树娟、张玉贤、王成刚、王子强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五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已经撤诉,本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楚瑞锋、高树娟、张玉贤、王成刚、王子强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的冻结或者五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慧昉审 判 员  曹玉玲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