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柏运与吴炳新、李观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柏运,吴炳新,李观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林柏运,男,汉族。诉讼代理人李增臣、钟淑华,是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炳新,男,汉族。诉讼代理人简福就、邹燕华,均是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观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柏运诉被告吴炳新、李观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柏运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3954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合计6324元由原告林柏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子媚审 判 员 冯豪德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