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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柏运与吴炳新、李观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柏运,吴炳新,李观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林柏运,男,汉族。诉讼代理人李增臣、钟淑华,是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炳新,男,汉族。诉讼代理人简福就、邹燕华,均是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观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柏运诉被告吴炳新、李观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柏运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3954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合计6324元由原告林柏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子媚审 判 员  冯豪德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