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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勋棉、蒙文教等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勋棉,蒙文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462号原告李勋棉。原告蒙文教。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振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洪满。被告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里兰。法定代表人黄进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更,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悦华,该公司员工。案由: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勋棉、蒙文教诉被告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勋棉、蒙文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勋棉、蒙文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35元,减半收取10867.50元,由原告李勋棉、蒙文教负担。审 判 长  陆桂香审 判 员  零春俊人民陪审员  朱荣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