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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开平市鹰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谢立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鹰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美兰。委托代理人周国威,开平市赤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谢立成,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开平市鹰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立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一、被告谢立成确认原告开平市鹰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744元。二、上述款项被告谢立成应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开平市鹰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4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46元。被告谢立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四庭于2015年1月22日主动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谢立成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谢立成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谢立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立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3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