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与陈武、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911号被告:陈武,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身份证号:2114221964********)委托代理人:曹艳杰,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春光,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与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武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武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边建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