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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晓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达州市翠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红,达州市翠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红,女,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翠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况余烈,总经理。本院于二O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的(2014)通川民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刘家平名下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42-3号门市。现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晓红申请解除对因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刘家平名下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42-3号门市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通川民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刘家平名下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42-3号门市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谌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