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嗜赌成性,不履行家庭义务,原被告因此经常生气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刘某甲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农历腊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二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婚生一子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在共同生活中常为琐事及被告参与赌博生气。2013年1月份被告因赌博输钱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6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带孩子回娘家生活。经本院调查,被告之母崔某某于2015年1月向本院证实:被告因赌博输钱常与原告生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两年余。审理中,原告表示要求自行抚养孩子,不要求法院分割财产。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对被告之母崔某某的调查笔录各一份、原被告结婚证一份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材料业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确认,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婚后常为琐事及被告参与赌博生气争执致使二人感情出现裂痕,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被告下落不明至今已两年余,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其夫妻感情确实难以维系,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准许二人离婚。现被告下落不明,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孩子,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苑学新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人民陪审员 栾玉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