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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顾小明与陆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小明,陆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540-1号原告顾小明。委托代理人申李访,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晓,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小明诉被告陆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