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9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董宝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宝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初字第09139号原告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黄东仪村东。法定代表人孟建城,总经理。被告董宝全,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褚生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宝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