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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娉婷与苏州第六空间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娉婷,苏州第六空间家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何娉婷。委托代理人朱亚,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第六空间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北区扬贤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邢积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毅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娉婷诉被告苏州第六空间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娉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第六空间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娉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第六空间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娉婷撤回对被告苏州第六空间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7元,由原告何娉婷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