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岳法执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2014)674-1号张某秋与张某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秋,张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67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秋。被执行人张某喜(又名张某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秋与被执行人张某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喜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岳民初字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