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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濮阳市佳华化工有限公司与高盼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佳华化工有限公司,高盼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濮阳市佳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路北373号。法定代表人唐继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顺超,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高盼森,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定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濮阳市佳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濮阳市佳华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邢艳丽审 判 员  韩美玲助理审判员  田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