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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小萍与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小萍,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682号申请人白小萍,洛阳东方医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高楠,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文剑,洛阳市卫生局退休职工,(系申请人白小萍丈夫,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周山小区17幢3号。法定代表人王松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延军,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白小萍诉被申请人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小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小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