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刘明峰、刘正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刘明峰,刘正亭,刘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明峰。被执行人:刘正亭,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明松,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明峰、刘正亭、刘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来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申请人欠款19993元及利息。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来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