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江与李贤博 刘娟、王志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李贤博,刘娟,王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王江,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个体。被告李贤博,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个体。被告刘娟,女,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个体。被告王志军,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诉被告李贤博、刘娟、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4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查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