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双宁诉王国安、李红、姚卓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宁,王国安,李红,姚卓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李双宁,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毅,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被告王国安,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被告李红,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被告姚卓娅,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宁诉被告王国安、李红、姚卓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宁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李双宁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8050元,原告李双宁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黄 河审 判 员 童建荣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宏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