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石民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小山与被告沙琴、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山,沙琴,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郭小山。委托代理人董志伟。被告沙琴。被告朱峰。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小山与被告沙琴、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小山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小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小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丁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