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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冯军停申请执行李攻立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军停,李攻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1号申请执行人冯军停,男,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居委会高营。被执行人李攻立,男,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居委会高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军停与被执行人李攻立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执字第0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麻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