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互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李某某,女,土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粮农。被告:许某某,男,土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学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