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孟昭辉与施见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辉,施见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孟昭辉。被告:施见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辉与被告施见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昭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仲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