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史陇兵与马世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陇兵,马世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史陇兵,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97号院。被执行人马世进,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5日,住宝鸡市清姜烽火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世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马世进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4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