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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史陇兵与马世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陇兵,马世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史陇兵,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97号院。被执行人马世进,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5日,住宝鸡市清姜烽火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世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马世进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4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