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鞠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鞠艳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7号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法定代表人:于恒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建,系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李超红,系该公司法务。被告:鞠艳艳,女,汉族,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鞠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鞠艳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鞠艳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