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商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超、陈得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超,陈得翠,李永梅,周立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商初字第00172号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民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GEOFFREYVICTORKELL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徐徐,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超。被告陈得翠。被告李永梅。被告周立中。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玉龙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