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沭开商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超、陈得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超,陈得翠,李永梅,周立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商初字第00172号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民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GEOFFREYVICTORKELL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徐徐,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超。被告陈得翠。被告李永梅。被告周立中。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玉龙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