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骏鹏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与仲春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骏鹏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南关区新程国丰金属护栏经销处,王国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长春市骏鹏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19栋108号。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被告南关区新程国丰金属护栏经销处,住所南关区亚泰大街6789号万晟商务花园501室。业主仲春艳,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国丰,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长春市骏鹏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与南关区新程国丰金属护栏经销处、王国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骏鹏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骏鹏伟业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元减半收取为4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吴 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