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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柳扬与被执行人周相东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扬,周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柳扬被执行人:周相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扬与被执行人周相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邹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