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北京华捷盛��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创辉煌门业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工务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创辉煌门业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工务段,钦州市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87号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委会南200米。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佛山市创辉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群建村开发区之西17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杜大春,总经理。被告: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工务段,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福西大街63号。代表人:吴志平,段长。被告:钦州市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东泉大厦1603号。法定代表人:刘少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创辉煌门业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工务段、被告钦州市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4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胡桂全代理审判员 屈勇强代理审判员 周 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志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