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被告杨某,女,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