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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被告杨某,女,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