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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470号原告:徐某甲,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齐政,望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徐某乙,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陈华昕,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以与被告徐某乙庭外自愿协商处理离婚纠纷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原告徐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洪振峰代理审判员  姚 敏代理审判员  管体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业广附援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