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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所地桃江县某某镇某某路46号。负责人文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出庭诉讼,代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进行和解,进行辩论,最后陈述等。被告周某甲,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告周某乙,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告周某丙,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以被告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丽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