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与叶雪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叶雪文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150号原告: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巍星路168号。代表人:王璇,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文佳,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雪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叶雪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