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马树奇与赵月飞、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奇,赵月飞,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马树奇,男,生于1977年9月7日,汉族,住永年县。被告赵月飞,男,生于1980年1月13日,汉族,住邯郸县。被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奇诉被告赵月飞、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月飞、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月飞、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雪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