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刚,刘乃振,刘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倴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刚,被执行人刘乃振。被执行人刘恩华。张卫刚申请执行[刘乃振、刘恩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习学军审 判 员 彭文成代审判员 杜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