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二五九部队2815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二五九部队2815工程指挥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樗岚村,组织机构代���16511699-2。法定代表人王相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玉安,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二五九部队2815工程指挥部。法定代表人于国栋,该旅旅长。委托代理人唐杰,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振明,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二五九部队2815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荣成市俚岛镇马道村的2815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开竣工日期、合同价款等内容,但因被告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设计变更、地方政府修路、养殖户阻挠等各方面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半停工等,给原告造成窝工、停工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经济损失3354239.2元。本院认为,经审查,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二五九部队2815工程指挥部是为建设2815工程设立的临时项目管理机构,2014年6月1日,根据济南军区空军后勤部要求,2815指挥部予以撤销,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二五九部队2815工程指挥部属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属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旭东人民陪审员 衣振玲人民陪审员 董秀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自: